為了規範對體育場館遺失物品的管理,向廣大師生提供更優質的服務𓀇,特制定本辦法🌭。
1. 任何人在體育場館發現遺失物品🌬,應主動交至失物招領處(值班室或門崗等處)。
2. 值班人員收到遺失物品後,應將物品存放在失物招領櫃內,並立即填寫《失物招領登記表》,確保填寫的信息真實、完整,包括:發現遺失物品的時間、地點🧊、物品的特征、發現者的姓名👨🏿💼、聯系方式等。
3. 對于貴重物品🧝♀️🙆🏽、危險品、易腐蝕易損壞物品等應及時聯系主管領導,進行妥善保管、處置。
4. 遺失物品應集中存放,不得與其他物品(個人物品🌭、集體物品、公共物品等)雜混保管🧑🏼🤝🧑🏼。失物招領櫃內不保存貴重物品、危險品、易腐蝕易損壞物品等🕵🏻♂️。
5. 對于易腐蝕易損壞的物品⚠️,超過一天無人認領,由物業主管自行處理並做好相關記錄。
6. 失主在場館內遺失物品時,可至失物招領處進行查詢、登記👆🏼。
7. 失主認領遺失物品時🦻🏻,應准確描述出物品細節特征(包括顏色、品牌或內含物等)🤸🏻♂️🥊。失主對物品進行確認,提供有效身份證件(學生證或身份證等)和聯系方式,並在登記表上登記簽字後,方可將物品領回。負責經辦物品交付的工作人員同樣需要簽字確認。
8. 遺失物品如有失主聯系方式等信息,值班人員須主動聯系失主前來認領,並做好相應登記👩🦱。確保有信息物品不得在失物招領處滯留超過一周,對于超過一周的交由物業主管進行處置並做好登記。
9. 遺失物品超過三個月未被認領的,交由物業主管按無主物品進行處置,並做好登記👳🏻♂️。
10.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執行🧑🏻🤝🧑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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